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研究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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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16


为进一步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充分发挥研究所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中的骨干和基地作用,坚持科研、教学、生产、经营一体化,坚持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使研究所成为成果转化的桥梁和科技产业的依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研究所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1.研究所根据学院工作需要设立。

2.设立研究所必须有5名以上本专业领域的人员,有合理的职称、学历、年龄结构。

3.必须有院级以上科研项目5项,连续两年有10篇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或专著,或有鉴定的科研成果或横向研究项目。

4.符合条件者,由所在部门向科研与督导处提出申请,科研与督导处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副院长、院长审批。学院也可根据发展需要,直接成立研究所。

第二条  研究所的职责和任务

1.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1)研究所年均获准立项省部级及以上课题2项,或市(厅)级及以上课题4项或承担横向课题经费达20万以上。

2)每年在公开刊物发表论文10篇以上(其中CSCDCSSCI、中文核心期刊论文2篇以上)。

3)两年内至少鉴定成果1项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1项以上。

市级成果1项可以折算论文3篇;省级成果1项可以折算论文6篇,国家级成果1项可以折算论文10篇,不重复计算。

2.负责制订本研究所的科研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学院主管部门科研与督导处定期汇报计划和科研进展情况。

3.组织科技开发、科技推广、科技咨询及研究成果推广工作。

4.负责研究所项目的过程管理工作,协助作好成果鉴定申报工作。

5.接受和指导学生实习。

6.对专职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本研究所专、兼职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

7.组织科技开发和成果转让,从事经营活动,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条  研究所的管理

1.研究所设所长1人,秘书1人。所在部门提出推荐人选报科研与督导处,科研与督导处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批确定正式人选。

2.研究所人员管理由所在部门负责,业务上接受科研与督导处指导。

3.研究所应按年度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于每年底统计总结本年度科研成果、科技开发、学术论著及学术交流等方面完成情况,报科研与督导处。

4.科研与督导处建立研究所工作档案,定期与所在部门对研究所进行工作考核。

5.研究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向学院上交20%的利润。

6.为促使研究所持续发展,研究所每年应从利润中提取30%作为研究所发展基金。

7.学院定期对研究所管理工作进行评比,对成员团结协作、学风严谨、在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或学术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

8.凡不开展学术和科技开发活动、连续两年无科研项目、不提交工作计划和总结或连续三年无成果鉴定的研究所,应视为自动停止活动,予以撤销。

9.研究所在管理人员移交或主管单位变动时,必须对国有固定资产和有关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履行移交手续。

第四条  研究所的经费和仪器设备

1.研究所的经费来源主要是科研资助基金和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等创收。

2.对获准组建的研究所,学院每年给予每个研究所不少于2万元的研究经费资助,以两年为建设和考核周期,资助经费分三期拨付,第一期(启动时)拨付30%,第二期(中期考核后)拨付40%,第三期(期终考核后)拨付30%

3.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资料费,含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的打印、复印费,图书、教学软件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等;为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必须举办的研讨会议费;为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必需的调研差旅费;项目相关的论文、方案、著作等成果出版费;项目中期检查、项目验收与鉴定经费;除以上费用外,确因项目需要支出的经费。资助经费不能用于出国、出境合作交流以及其他与项目研究开发无关的开支等。

3.研究所可利用所在部门实验设备条件进行研究,或由所在部门投资建设,增添仪器设备和其它设施,其所有权归学院所有。

第五条   

1.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解释权属科研与督导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