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术风气建设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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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学院学风建设,弘扬科学精神,规范学术行为,倡导严谨的学术风气,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学院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学院实际,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风是学院治学精神、治学态度和治学原则的综合体现,是形成良好校风的基础和前提,是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关键。学风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是学者人格、学术精神、学术取向、学术方法和社会文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

第三条 学风建设要坚持以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基本要求,严格遵照《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

第四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学风建设要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新时代教师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使教师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要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逐步构建优良学风形成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制度保障

第五条 建立学风建设责任制度。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是学院学风建设管理机构,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副院长担任,系(部)主任和行政部门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科研与督导处,科研与督导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学风建设小组是学院学风建设的领导与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包括:贯彻落实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学风建设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学院学风建设相关政策;宏观指导、督促各系(部)加强学风建设,组织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研究及宣传教育;制定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规章制度;组织对重大学风建设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统筹协调学风建设的各项工作,并定期对全院各部门的学风建设工作进行检查等。

各系(部)、各行政部门是学风建设的责任主体,学院将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考核,实行问责制度,并将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建立科研诚信档案。

第六条 建立健全学术管理专项制度。学院围绕科学研究的过程,认真研究制定有关学术行为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项目(课题)立项、结题鉴定、成果出版、成果评选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

第七条 执行学院的任务或院内任职期间主要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材料、场地、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等)取得的学术成果,包括论文、著作、专利、软件、教材等职务成果,其主要权益属于学院,包括所有权、使用权、转让与许可权、收益权等等,在合理期限内,未经学院同意,不得许可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使用。

第八条 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学院师德、教风以及工作作风进一步改善。

 

第三章 惩戒措施

第九条 学风建设信息实行公开化。学校网站发布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对项目(课题)申报、立项评审、结题鉴定、成果奖评审等情况及时在网上公示,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防止学术研究的重复化和项目申报的同质化,避免资源浪费和弄虚作假。

第十条 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的执行机构——学风建设办公室,具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校学风建设实施意见;

(二)宣传学风建设;

(三)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

(四)组织专家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五)公布和上报调查结果。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夸大研究成果,或一稿多投;

(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二条 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院学术委员会接到举报后,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调查结论。

(二)学风建设办公室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接到书面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针对报告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工作组提交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同。

(三)学风建设办公室对上述调查报告和反馈意见进行审议后,提出事实认定建议,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四)院学术委员会在接到学风建设办公室提交的事实认定建议后,于15个工作日内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对事实认定建议进行审议,形成事实认定意见后,经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风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学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警告,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二)情节严重的,可解除职务聘任,直至开除等;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学术评价

第十四条 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评奖等活动中,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第十六条 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重大突破”等词语。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被评价者不得干扰学术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与督导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