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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 作者:
- 来源:学生处(团委)
- 时间:2025-11-06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50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财教〔2021〕310号、《湖南省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湘财教〔2022〕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学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一条 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具体标准及名额由上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条 评审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全年无不良行为和违纪现象;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六)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三条 评审和发放
(一)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开展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学生向各二级学院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书,填写申请表;各二级学院评奖评优领导小组根据评审条件进行审查,合格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提出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按规定时间,将评审结果报教育厅,由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批。
(四)学校按规定时间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条 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一)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主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校党委办、学生处、团委、教务处、财务处和纪检监察室负责人组成。
(二)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三)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附则
(一)学生按学年向学校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在同一学年内,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来源:学生处(团委)
撰稿:袁颖璇
编辑:骆爽
审核:夏晓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