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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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学生处(团委)
  • 时间:2025-11-06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规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与发放,进一步做好我校奖学助学工作,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财教〔2021〕310号、《湖南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湘财教〔2022〕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校生;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为困难学生的;

(七)社会能力,工作能力较强,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八)无其他不良嗜好和不适合该荣誉称号的表现。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每年按照学校当年通知的具体时间向学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各二级学院具体名额;

(三)各二级学院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按照班级民主评议、二级学院审核公示的程序,按时向学校推荐候选人;

(四)学校根据各二级学院的推荐,组织等额评审,每年按规定时间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向全校师生公示;

(五)公示结束后,学校按规定时间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和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八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部门拨付的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应及时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九条  学校及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各项规定,严禁抽烟、喝酒、购买奢侈消费品等高消费行为,不许用励志奖学金请客,一经发现,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来源:学生处(团委)

撰稿:袁颖璇

编辑:骆爽

审核:夏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