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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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学生处(团委)
  • 时间:2025-11-06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规范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进一步做好我校奖学助学工作,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财教〔2021〕310号、《湖南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湘财教〔2022〕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具体金额以当年上级文件下发为准。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为困难学生的。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每年按照学校当年通知的具体时间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金,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助学金名额,分配至各二级学院;

(三)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受理班级提交的学生的申请材料,按照《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要求,按时向学校推荐候选人;

(四)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二级学院的推荐和建议,组织评审,每年按照规定时间提出当年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向全校师生公示;

(五)公示结束后,学校按规定时间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和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

第八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部门拨付的当年国家助学金后,应及时按要求发放给获助学生。

第九条  学校、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学生获得国家助学金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追回助学金,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一)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用所得款项请客吃喝,或发现以虚报家庭经济情况或其它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国家助学金者。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来源:学生处(团委)

撰稿:袁颖璇

编辑:骆爽

审核:夏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