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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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学生处(团委)
  • 时间:2025-11-06

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按照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但查看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有新的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条  对有反动言论和行为,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漫骂、侮辱老师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经教育能认识和改正错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较重,经教育能认识错误者,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较重,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理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单处或并处行政拘留以下行政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偷盗、诈骗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价值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涉及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涉及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偷摸扒窃、敲诈勒索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或参与盗窃、诈骗团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弄虚作假,伪造证件证明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私接电源或窃电者,依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外,视损坏公私财物的价值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涉及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涉及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三次以上)或合伙破坏公私财物者,加重或从重处分。

第七条  寻衅滋事、辱骂、殴打他人或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辱骂或威胁恐吓他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制造矛盾、唆使他人打架后果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持械打架斗殴或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与斗殴,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学校调查处理过程中,旁证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当事人提供伪证或拒不协助学校调查,隐瞒事实真相,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打架事件结束后,在学校处理过程中或者处理完毕后实施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对打架、斗殴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构成轻微伤以上的,移交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以现金或实物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初次参与赌博,且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初犯情节较重或屡犯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违反前述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性质恶劣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在宿舍或其他场所观看非法出版或印刷、录制的书刊、录像、图片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传播淫秽书刊、录像、图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吸毒、参入邪教、参入非法传销、参入非法宗教、 介绍或参与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收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已安排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擅自到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办理走读的学生按照《走读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私自下河游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发生溺水伤亡事故,学校概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实行违纪积分制。每学期违纪积分累计达100分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150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200分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230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达260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具体规定如下:

(一)迟到或早退一次扣2分,旷课一节扣3分,旷朝会、团日、班会一次扣6分;

(二)上课时间吃零食、嚼槟榔、睡觉、玩手机等与教育教学无关行为,每次扣3分;

(三)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威胁、恐吓、阻碍执行公务的学校工作人员和学生干部,情节轻微者,每次扣5-10分,情节严重者,按第三条处理;

(四)上课不认真听讲,且严重影响他人学习者,情节轻微,每次扣10-30分,情节严重者,按第三条规定执行;

(五)在教学楼、实验楼等教学场所打赤膊、穿拖鞋、背心、裤衩,女生着吊带装、超短裙,每次扣3分;

(六)带早点、零食进入教学楼和实验楼者,每次扣1分;

(七)晚自习、自习课期间在教室吵闹、打牌、下棋等,每次扣1分;

(八)严禁在教学楼、实验楼、学生宿舍等非吸烟区域内吸烟;在禁烟检查中发现吸烟者或不配合工作者,首次扣30分,经批评教育不改正或态度恶劣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处罚。违反学校禁烟规定的学生,本学期内取消评先、推优入党、奖助学金评定等资格;

(九)在教学区域喝酒或将酒带入宿舍者,每次扣30分;醉酒且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者扣30-100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扣100-260分,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和损失,责任自负、费用自理;

(十)考试作弊者,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十一)未经允许进入异性宿舍,每次扣5分,态度恶劣者每次扣10分;留宿异性按第三条处理;

(十二)宿舍卫生周评不合格,扣个人操行分3分,在宿舍区乱倒脏水、乱堆垃圾、乱扔杂物、不按时就寝影响他人休息者每次扣2分;情节较轻,但经教育后能认识并改正错误者,扣50-100分,情节较重,但经教育后能认识并改正错误者,扣100-200分,情节较重且经教育仍不改者,扣200-260分;

(十三)在学生宿舍烧酒精炉、生火、点蜡烛、燃放鞭炮烟花、使用违规电器等每次扣100分,另按相关制度处罚;

(十四)私自留宿外人,每次扣30分;私搬宿舍房间,每次扣30分;私搬床位,每次扣10分;晚归宿舍每次扣5分;未归宿舍每次扣30分;翻越校园围墙者每次扣100分,翻越校园围墙进入异性宿舍区者按第三条处理;

(十五)其他未列条款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条  违犯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它规章制度者,按学校有关规定或参照本条例第四条至第十四条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条款从重、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恶劣者;

(二)在本校已受过处分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第十七条  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可减轻、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向组织交代违纪行为,认识深刻并能改正者;

(二)积极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者;

(三)主动采取措施,缩小或消除不良行为者。

第十八条  学生违纪受纪律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受处分期间不得参与评优评先及奖学金评定;

(二)受处分期间不得享受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等待遇。

第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和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要求进行申诉的,按照《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纪问题的调查处理和审批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二级学院调查、决定,报学生处备案,由学校行文;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二级学院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经学生处核实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由学校行文;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学院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经学生处核实,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学校行文;

(四)跨二级学院学生间的违纪事件,由相关二级学院按上述3项规定程序共同研究处理,意见不一致时由学生处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学生处。

来源:学生处(团委)

撰稿:易珊

编辑:骆爽

审核:夏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