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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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27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精神,为建立合理、有效的勤工助学体制,培养学生自力更生的能力,帮助经济困难的同学顺利完成学业,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进一步加强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推进勤工助学各项措施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的界定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学生进行社会实践、了解国情、了解社会的重要渠道,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的范围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基本条件

1、我校正式注册全日制的学生;

2、遵守校规校纪,无违纪现象;

3、学习成绩良好;

4、身体健康;

5、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考虑安排。

第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基本程序

学校成立勤工助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处)。每学期开学初勤工助学办公室接受学生申请登记,并对勤工助学学生情况进行审查,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档案。

1、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认真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

2、以上材料交所在班级,各系初审后拟定名单;

3、各系将材料、名单统一交至勤工助学办公室;

4、各用工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并填写《勤工助学学生申请表》具体用人数量、工作天数及任务要求,提出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意见。

5、勤工助学办公室根据各用人部门的《勤工助学学生申请表》,填写《勤工助学任务书》,并调配学生勤工助学人员;

6、勤工助学办公室根据学生勤工助学实际工作量,每月制订学生勤工助学工资发放表,报财务处审核、发放。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1、勤工助学领导小组负责《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制订和修改,负责对全校勤工助学岗位及报酬的审定。学校按年度拨下专款,用于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2、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勤工助学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批和岗位调配。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报酬的发放,报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组长审批。未向勤工助学办公室预先申请而自行使用勤工助学学生的单位和部门,学校将不予支付勤工助学劳务报酬;

3、各部门应积极开辟勤工助学渠道,尽可能扩大勤工助学岗位,更多地安排学生参加各种劳务性、辅助性的勤工助学工作岗位;

4、用工部门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具体组织,并对助学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5、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进行岗位的调整,对不适合从事勤工助学者,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6、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7、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对勤工助学人员的管理

1、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接受相应部门对工作的检查、指导与考核;

2、勤工助学办公室将在每个月的月初和月末各开一次例会,月初:核查人数,造表格;月末:发放报酬,对一个月的勤工助学岗位工作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3、凡要退出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在月中提交申请书,由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安排后方可退出,如出现擅自退出者一个学期之内不再录用;

4、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无条件的服从勤工助学办公室的安排,配合勤工助学办公室搞好勤工助学工作,在勤工助学工作中遇到任何问题可以随时上报勤工助学办公室。

第七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工部门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经用工部门考核合格后,可按照《大学生素质教育实践学分实施办法(试行)》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条  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其他有关勤工助学的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