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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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人事劳资处|http://rs.hnydxy.com
  • 时间:2020-08-03

第一条  为了促进员工提高出勤率和便于处理员工的请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公司)在岗的所有人员,包括合同制员工、外包人员、临时性用工等。

第三条  员工需要请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论处。

第四条  关于法定节假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学院(公司)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休假,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2.根据国家政策,对法定节假日前后的周末可以实行调休。

3.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员工薪酬、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五条  员工请假类别

(一)公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列情况属于公假:

(1)因工(公)负伤,不能工作的。

(2)经领导批准的出差、参加会议或社会活动。

2.公假期限:根据实际需要核给。

3.公假期间薪资酬劳等相关费用按照原有程序给予发放。

(二)调遣假

1.下列情况属于调遣假:

员工异地调动,在起程前进行准备和赴调后安置家务的假期属调遣假。

2.调遣假期限:

(1)有家属随同迁移的以不超过六日为限。

(2)没有家属随同迁移的以不超过二日为限。

3.调遣假不超过期限者,薪资酬劳等相关费用按照原有程序给予发放;超过期限者,其超过时间按事假办理。

4.员工家属因故留原地,日后接眷时,如果调动未请调遣假或未超过期限的,酌情补给假期。但前后合计时间,仍以不超过六日为限。

5.赴调途中所需行程时间,按实际需要计算,不计假期。

(三)婚假

1.员工本人结婚的,可给婚假三天。

2.婚假不超过期限的,工资照发,超过的,其超过时间按事假办理。

3.员工需要到外地(长沙市以外)结婚的(不包括旅行结婚),可以根据旅途往返必需的时间,另给予路程假,工资照发。

(四)丧假

1.员工直系亲属(指员工本人的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可给丧假。

2.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经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可给丧假。

3.丧假三天。

4.丧假不超过期限的,工资照发;超过的,其超过时间按事假办理。

5.员工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以根据旅途往返必需的时间,另给予路程假,工资照发。

(五)产假(计划生育)

1.产假由学院(公司)计生办依据《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制度执行。(计划生育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假和计划生育假,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日、寒暑假)。

2.产假满后,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仍不能工作的,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六)探亲假

探亲假按学院(公司)探亲假管理办法执行。

(七)病假

1.员工本人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医生证明不能工作的,给予病假。

2.病假根据医院(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意见核给。核给病假期限应附加医院证明(疾病证明、病历资料及病假证明)。病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寒暑假。

3.病假的时间期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工资发放

(1)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①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的70%发给。

②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的80%发给。

③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的90%发给。

④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岗位工资的95%发给。

(2)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①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的60%发给。

②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的65%发给。

③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岗位工资的70%发给。

5.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6.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7.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8.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9.打架斗殴负伤者,其停工和医疗时间,按事假处理,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伤休假的,一经查出,作旷工处理。

10.伤病休假员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员工,要停止其伤病待遇,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事假

1.凡属上述各假以外的事项,必须本人亲自料理的,可核给事假。

2.事假期限按实际需要核给。

3.事假当月超过两天者,每超过一天按岗位工资/月计薪天数(21.5)逐日扣除。

第六条  所有休假期内给予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绩效工资按学院(公司)绩效考核办法和部门绩效分配办法执行。

第七条  员工请假的批准权限规定如下:

1.学院(公司)管理层请假按省学院(公司)规定执行。

2.部门正职与副职请假时间在1-2天以内的,由学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请假3天(含3天)以上5天(含)以下的,经学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院长(总经理)批准。

3.部门员工请假时间在1-2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正职批准;请假3天(含3天)以上5天(含)以下的经部门正职审批同意后,由学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4.请假时间在5天以内的走钉钉流程完成审批。请假时间在5天以上的,需经院长(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其中婚假、产假由部门审核后,经相关部门(计划生育台等)核准即可。

5.部门领导及员工请假经领导批准后,应指定适当人员接替其工作,不能因请假而贻误工作。

6.部门领导及员工请假期间,需延长假期者,必须办理补假手续(病假凭医院证明,事假超过5天应回单位补办手续并经批准后才能延长)。

7.部门领导及员工请假,未经补假擅自延长假期及捏造请假事由,欺骗领导的,除按旷工处理外,还应依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处分。

8.特殊病种其病愈要求复工时,必须取得县级及以上医院允许复工证明,才能准予恢复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自职代会通过后发文之日起施行,如有与上级规定不符合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