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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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27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七条“国家坚持社会主义原则,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管理各项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监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规定,为了保障教职工群众当家作主管理学院的民主权利,建立和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办好社会主义学校,现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实施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群众参加决策和管理,监督干部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学院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协调学院内部矛盾,充分调动领导和群众两个方面的积极性,维护安定团结,保证完成教育计划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二、职权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国家的政策,指令和计划要求,行使下列职权:

1. 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5.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6.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

7.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8.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学院建立健全二级教代会组织;

9.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教代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不讨论学术性问题,不对学术性问题作出决定。

第七条  院长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负责执行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教学、行政、生活福利等方面的决议和提案,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院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系统的集中领导和指挥,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责任感,服从领导,自觉遵守制度和纪律,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对上级主管机关的工作,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上级主管机关的决定和指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建议,上级机关经过研究仍维持原议时,应贯彻执行。

三、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凡享有公民权的本院工会正式会员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人数太少的部门也可以几个部门合并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院一级领导干部和工会专职人员,分配到部门参加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教职工总数的15—25%,代表中应有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工人,以及政工、行政、后勤的干部和领导,其中教学人员代表名额应占代表总额的50%左右,女教职工和青年代表都应有一定的比例。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三至五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原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

教职工代表在本院内调动时,仍保留代表资格,但应参加新单位代表小组的活动,原选举单位的代表名额低于职工总数的10%时,可以进行增补。

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检查院内各有关部门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有权参加对学院领导的质询。

3.有权随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因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要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5.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模范地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2.积极宣传和带头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和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做好群众工作。

4.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技术水平,提高管理能力。

5.模范地遵守社会公德,带领群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四、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1.每届教职工代表大会要选举大会主席团,大会主席团成员应包括教学人员、工人和干部以及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其中教学人员应占多数。

2.教职工代表大会不设常设机构,大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

3.大会主席团不是权力机构,不能代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也不能干涉行政的集中指挥。它的职责是:

(1)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中心议题。

(2)主持开好大会。

(3)大会闭会期间,遇到重大问题,负责召集主席团成员。代表团长和有关教职工代表参加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4)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4.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秘书长一人,由学院工会专职主席或副主席担任。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每年开一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大问题,经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要围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学质量,办好学院这个中心,根据学院在不同时期的工作任务和教职工群众迫切要求,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暂设组织、科教、宣传、文体四个专门工作小组。

1.各专门工作小组的人选以教职工代表为主体,由主席提名,在代表中通过。如因工作需要,也可聘请一些虽不是代表但有经验、有专长的同志参加。有关领导人员(包括处室负责人,但不包括工会负责人)经提名也可以参加专门工作小组工作,但不宜担任主要负责人。

2.专门工作小组不是权力机构,而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

3.各专门工作小组的任务是: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要讨论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搜集整理,核实有关提案;检查督促并协助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主席团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4.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有关的部门,应积极地如实地向专门工作小组汇报决议、提案的执行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5.根据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原则,另外制定各专门工作小组条件,由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五、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大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以及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组织工作。具体任务是:

1.组织教职工代表的选举和大会主席团的选举工作,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协助有关专门工作小组征集和整理教职工群众的提案,做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工作。

2.组织学习、宣传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教育和发动全院教职工贯彻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3.组织各专门工作小组,监督有关部门执行大会决议、提案的情况,并向主席团和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4.受理教职工群众的建议和申诉,协助和监督有关部门正确及时地解决或给予答复,支持教职工群众的正当要求和合理化建议。

5.大会闭会期间,协助主席团召开会议,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或主席团交办的其它事项。

 六、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教职工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