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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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3-10-13

 

 

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学校的资产管理,贯彻勤俭办校,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进一步管理好校产,提高使用效率,防止损坏,杜绝事故,美化环境,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产管理的原则:

(一)资产由后勤处统一管理,分层负责。

(二)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两大类。

1.固定资产的范围

1)房屋和建筑物(包括固定的辅助设施)。

2)专用设备: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设备。

3)其它,由学院规定的统一管理的资产。

4)低值易耗品,指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2.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设备)学生公寓、教室等由后勤处直接管理,专人负责。

3.用设备、仪器、工具、物品、专项设施等采用分层管理、专人负责。

1)实验室仪器、设备、电教设备、图书资料由教科处负责管理。

2)体育设施及器材由体育教学部负责管理。

二、家具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院的家具管理,合理调剂使用,便于维修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家具的购置

    1.教学、科研所需的各种家具,年末由各部门提出计划,经院领导批准,报财务处安排经费后,交后勤处汇总,安排制作或订购。

2.教室所需的课桌、椅等家具,年末由教科处提出计划,经院领导批准,报财务处

安排经费后,交后勤处汇总,安排制作或订购。

    3.学生宿舍所需的家具,年末由学生工作部提出计划,经

院领导批准,报财务处安排经费后,交后勤处汇总,安排制作或

订购。

    4.行政办公所需的家具,年末由各部门提出计划,交后勤

处汇总,根据经费情况,分轻、重、缓、急,按标准式样安排制

作或订购。

5.全院所有新购置家具(含经费独立核算单位)均属学院财产,凡未经后勤处家具管理员签字验收者,财务不予报销。

(二)家具的管理

2.家具统一由后勤处负责管理,家具购置后由家具管理员签字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人账编号,分类存放、分发。分发后的家具应分户记帐,由使用单位或使用人负责保管。

3.各使用单位的管理:办公室、资料室、档案室、实验室、阅览室、会议室、招待所等家具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单身教职工宿舍的家具由教职工个人负责管理。

(三)家具的配备标准

1.办公家具的配备标准:

各办公室的工作人员,配五屉一斗办公桌一张,木椅一把,铁皮文件柜一个。

2.学生宿舍配备:每室配双层床六张,八屉桌一张,方凳肆张。

3.教室课桌、椅的配备,按教科处提出的计划配置。

4.外籍教师和聘用临时来校任教的教师住宅按有关规定配备家具。

5.教职工住宅一律不配备家具,已借用的家具应及时归还。

(四)学院工作人员调离学院、离休、退休、离职,应将所领用的家具及时归还家具仓库,注销账目,经家具管理员签字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五)教职工本院内调动,须携带本人配备的办公家俱到新的工作岗位,原单位不得留用。所领用的公用家具应移交新单位指定的专人接管,并到家具管理员处办理移交手续。

(六)各部门或个人所领用的家具,应爱护使用,妥善保管,严禁乱拿乱放,严防损坏、丢失。属自然损坏的应及时报修、调换,凡属因保管不善,人为损坏或丢失的,应照价赔偿。

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一)学院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保证教学、科学研究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学习,生活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学院对固定资产必须妥善使用,加强维护;组织有关人员搞好管理,不使遭受无故损失。

(二)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管用结合、合理调配、爱护使用”的原则,做到:责任清楚,物尽其用。新建、购置要有计划;验收要严肃认真;使用保管要有责任制度;收进、发出手续要办清楚。管理、使用好的,要表扬奖励,属于责任事故的损坏丢失,应责令赔偿以至给予处分。

(三)学院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必须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干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必须密切合作,健全帐卡记录,定期核对清楚,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同时要加强健全维修、校验等技术管理制度,使固定资产经常保持完好。学院的固定资产不得随便处理,任意拆改。

(四)学院配备担任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人员要具备政治思想较好和具有一定业务能力。

固定资产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力求稳定,不要轻易调动,便于他们安排工作,熟悉掌握本行业务。确需调动时,应事先与院财产管理部门商妥。管理人员离职时,必须办理移交,交接清楚后方准离职。

(五)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具有广泛的群众性,管理部门必须经常的教育师生员工,自觉地爱护学院财产,反对一切不爱护财产的不良行为。学院领导要经常检查财产管理工作,加强思想领导。

(六)学院的财产,凡是合于下列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1.单价在1000元以上,并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价虽然不满100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必须加强管理的大量同类财产(如家具、图书)。

3.有的财产虽然单价不满划分标准,但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系同品种规格型号的。

4.有的财产虽然不够上述划分标准,但比较稀缺,学院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加强管理的。

(七)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1.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3.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4.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指图书馆、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6.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八)学院自制、装配或校外赠送、调拨的财产,凡是合于主条规定的,都应列人固定资产。

(九)固定资产的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帐。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帐。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值或者有关凭证记帐,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人固定资产价。

5.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帐。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7.已投人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8.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帐。

9.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帐。

10.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十)学院固定资产的一级和二级分类不得变更。二级以下的分类,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管理的要求,自行规定并报学院备案。

(十一)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帐面价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十二)学院增添固定资产,必须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学院规模、专业设置、人员编制和科学研究任务,加以全盘规划,根据勤俭办学的方针,从需要与可能出发,精打细算、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分别缓急制定计划,逐步解决。

房屋和建筑物及属于基本建设范围内的设备增添,应按照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程序办理。其余设备的增添应结合批准的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十三)学院增添的固定资产,凡是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应按照《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不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应由学院后勤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采购计划。除国家规定须报经上级批准的以外,均由院长或其授权人根据财力的可能审查批准后进行采购。

采购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采购计划进行采购,一般无权自行变更采购计划,特别是贵重、精密、稀缺的产品,必须征得请购单位和审查单位的同意后始得变更。采购人员对采购计划有意见时,应积极向请购单位或审查单位提出。

(十四)学院编制的采购计划必须实事求是,根据现有水平(包括使用的技术力量、存放、防扩条件等),精打细算。提出采购计划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要慎重考虑,反复比较,并组织有关人员讨论;品名、规格、型号、用途、数量等必须填写清楚。凡有其他代用或几种可以通用的产品的,应在休购计划内注明,以便采购人员在采购不到计划产品时,可以改购注明的代用或通用产品。各级审查人员必须从全面出发,根据现有设备情况和任务等负责核对审查,避免一切可能造成的差错。

(十五)学院增添的固定资产(包括自制、调入、捐赠),必须进行验收、登帐、制卡和办理财务报销后,始得发放领用,在发放使用前,财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不使遭受损坏。增添的固定资产到院后,除必要留作机动的以外,应及时发放使用,避免长期积压;财产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发现积压情况时要立即采取措施,首先在院内调剂使用,院内不需要的,应报告主管院长和相关部门审批后再另行处理。

(十六)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验收。技术性较高,要组织“内行”来进行验收。验收的基本要求是:

1.品名、规格、型号是否相符;

2.质量、性能是否合格;

3.零配件、说明书及其他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4.必要时要进行校验。

验收人员应按合同规定的验收日期内完成验收手续。验收时如发现残缺、毁损、数量与规格不符、性能不合格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其责任属于供货或运输单位的,应即根据有关规定,向各该单位办理退、换或索赔等手续。责任属于采购人员的,应由验收人员提出意见,报请院长或其授权人批示处理;短缺零配件、说明书及其他技术资料时,应请厂商予以补齐。验收以后发生变形,变质等现象时,应由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事故,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分清责任事故,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院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处理。需要安装后才能检验的固定资产,应对明显部分先作一般验收,并办理登帐和财务报销手续,安装完毕以后,再由有关人员进行复验。

(十七)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总则”各条有关规定的精神,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务必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财产管理部门对全院的固定资产应经常注意合理调配,充分发挥它们的优良作风。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或使用程序,严格执行。,违反的按责任事故处理。

(十八)管理部门要制定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校验、检修;并积极解决保护固定资产的必要条件和设施,以保证固定资产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组织相应的技术力量,负责经常的技术鉴定、技术管理指导和检修等工作。严格禁止任意拆改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结合教学、科学研究的实际情况,制订拆改的范围、条件和申请手续等。经确定必须拆改的,须报院长或其授权人审查批准。

房屋、建筑物按房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十九)管理部门要建立管理固定资产的帐卡制度。每一件固定资产都必须根据其不同的特点设帐或片卡予以登记。使用单位和财产管理部门,都要有按品名登记的固定资产明细帐或卡片,记录所有使用管理的全部固定资产,以便随时查对。学院财务部门设置固定资产帐,按一级分类记录各类固定资产的价值。财产管理部门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加以记录,也可以利用副卡增加分类统制卡片代帐。学院财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帐一次,经常保持帐帐相符。财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或仓库,应在同财务部门对帐以前对一次帐(卡)物,经常保持帐物相符。每年应进行一次总的清查对帐,清查结果,应按二级分类目录汇总报院长审阅。学院对于房屋建筑物和贵重、精密、稀缺的仪器、设备等,应建立管理档案,除固定资产卡片已有的记录内容外,应记其有关图纸、说明书、重要隐患、精密度、重要技术指标,使用情况和变动情况等。

(二十)学院的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包括兼职),对所管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员未经管理人员的同意,不准自行使用、自动、或调换等。全院师生员工都必须尊重管理人员的职权。

各级财产管理人员,在业务上应兼受学院财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各部门经管财产帐的人员在业务上应兼受学院财务部门的指导。同时要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思想、政策水平,熟悉自己所掌握的业务,模范地遵守有关制度。

(二十一)学院固定资产的变动,系指固定资产的对外调拨、出借及报废、报损、丢失、变价等。这些变动都必须经过批准。贵重、精密、稀缺的仪器、设备,除出借和超过规定使用年限而不能使用的以外,凡列入高等教育部规定的设备目录的,须报教育厅批准;其余的对外调拨及报废、报损、丢失、变价等,须经省电信实业公司批准,固定资产的对外出借应统一通过学院财产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分别性质经院长审批办理。

房屋建筑物按房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固定资产在学院内部各单位之间的调动,不涉及学院整个固定资产总额的变化,由学院调入、调出部门协商一致,报院长批准。

(二十二)学院的固定资产经过批准对外调拨,其调拨手续统一由财产管理部门办理。财产管理部门对调拨固定资产,应填制调拔单,会同原管理卡片,经过财务部门销帐签证以后始得携出院外。

对外出借的固定资产,借用单位必须出具借据,经学院财产管理部门签证后始得携出院外。学院财产管理部门应经常检查借据,按商定归还的日期催促归还。出借的固定资产在借出和归还时均须与借用单位共同校验,必须保证完好无损。

(二十三)学院的固定资产,由于耐用期满,并在一般正常情况之下,确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处理。报废和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技术检查确定无法修复使用,或者修复的费用超过或接近于新购价值的,始得办理报废、报损。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报废、报损了固定资产,其残值应充分予以利用。确定不能利用的,应变价作为专用基金收入处理。

(二十四)学院的固定资产,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怠忽职务或保管不力,致发生被窃、遗失等,按丢失处理。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分别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和责令赔偿。

学院的教学科研专用仪器设备由于多余或其他原因批准变价出售,其所得价款在当年度内可以购买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上需要的设备。不占用本年度学院预算计划指标。教学科研专用仪器设备以外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变价出售所得的价款,应做为学院专用基金收人处理。

经批准报废、报损、变价和丢失的固定资产,在办完手续以后,应由财产管理部门,会同管理卡片和批准文件,向财务部门办理销帐。

四、关于固定资产管理及废旧物资处理

(一)全院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后勤处(行政部门的仪器、设备、食堂设备、房产、家具、土地及生活、公用设施)、教科处(实训中心及教学的设备、仪器、图书、资料)、党政办(全院的网络、办公用计算机管理)。院内各部门自制、购买、调拨、转让、报废各类固定资产,都必须经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办理人、出库登记手续,之后财务部门才能办理财务结算、转帐手续。

(二)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统一由财务处办理收款手续,列入专用基金收入管理,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或视为“创收”。

(三)学院固定资产、材料、低值易耗品及有关包装材料等,经鉴定、批准报废处理的收人,由学院财务部门统一入帐管理。在处理过程中确因发生额外劳务而要给相关人员支付劳务费的,由经办部门提出,财务审定,报主管院长批准列支。

五、处理报废固定资产程序

(一)凡是需要处理的报废固定资产,必须由资产的使用部门提出申请。

(二)由后勤处牵头,召开有需报废资产的业务部门、纪检、财务等部门参加的报废资产认定与处理会议。

(三)后勤处将需处理的报废资产进行集中。

(四)后勤处资产管理员做好报废资产明细帐、卡片核对,做好帐销案存帐务处理。

(五)后勤处牵头处理报废资产。(由后勤、纪检、财务及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共同参与)。

(六)将报废资产处理明细和相关会议纪要、报废资产残值资金上交财务,同时将相关会议纪要送学院档案室存档。

 

报废资产管理办法流程图:

 

 

六、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一)学院的仪器设备是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学院的仪器设备,是保证完好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等任务的必备条件之一。学院在“统一领导、分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原则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实行由一位副院长领导,实验中心、后勤处、财务处分工作协作的仪器设备管理体制。

(三)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其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项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投资效益。管理部门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要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

(四)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本院的实际出发,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开发工作,并提倡自己动手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不断扩充学院研制仪器设备的能力。

(五)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展仪器设备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工作,敢于创新、勇于改革,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形成一套具有特色的科学管理体系。

(六)学院仪器设备的购置,根据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制订出年度购置计划。

(七)仪器设备的年度购置计划,由实验室及相应的生产和行政部门提出,经处、室一级领导同意后,由主管院长会同有关的业务部门汇审平衡,列入学院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和财务计划,提请院长批准后执行。

计划外临时需要的仪器设备,经可行性论证后,提请院长批准后执行。

(八)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购置,必须提出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等,经主管院长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及专家,逐项进行评议审查后,报院长批准执行。

(九)自制仪器设备(包括请外单位加工制造的)必须申报计划,并应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经主管院长同意后进行试制。试制结束,经技术鉴定合格予以验收人帐。

(十)仪器设备的统计资料,是制订计划的主要依据。管理部门要随时掌握仪器设备的品类、数量、金额、分布和使用情况,经常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工作,以进一步加强计划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要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如期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做到数字准确,情况真实。

(十一)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是实现仪器设备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

管理部门要在人力、技术和设备上做好安排,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

(十二)技术管理的目的,是要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不断提高完好率。

(十三)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制订操作规程、

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

(十四)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到货后要及时开箱清点和安装调试,进行技术验收;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要监督检查验收工作。

进口仪器设备,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的各项事宜,对质量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完成索赔工作,以免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十五)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并应对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校验、计量和定标,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

(十六)仪器设备要加强维修和保养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精密贵重仪器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防止障碍性事故的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须拆改时,需按学院规定的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报院长批准。

(十七)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对上机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使用仪器。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出厂的技术资料,从购置报告到报废整个寿命进程中的管理使用、维护、检修及校验等记录和文书资料,使之成为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技术依据。

(十八)要重视仪器设备(尤其是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技术改造工作。管理使用部门要组织人力有计划的对陈旧的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使之重新发挥作用。对拟改造的仪器设备,必须提出技术、效益和经济的合理性论证报告,经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批准后实施。

(十九)要通过研究设备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济规律,逐步确定技术状况、完好率及利用率等综合性考核指标,进行经济技术分析,采取相应的措施,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二十)仪器设备要建立必要的帐、卡制度,财、物部门坚持每年至少对帐一次,做到帐、物、卡相符,帐、帐相符。

(二十一)要根据仪器设备性能特点和不同的使用要求,进行经济和技术论证,做到合理选用,适时更新;精度和性能下降的可以降级使用或调往其它需用部门。

(二十二)精密贵重仪器要实行专管共用,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参加校际和地区协作,对外开展技术服务,并制定合理的收费(包括收取必要的折旧费)标准。

(二十三)要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积压和浪费的,应追查责任,进行处理。

使用部门要及时向学院管理固定资产部门报送积压仪器设备清单,以利调剂使用。

(二十四)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护修理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报废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院长审核由院长批准后,予以报废,并进行财务处理。单价在五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报废,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按审批意见处置。

(二十五)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变价收人、有偿调拨收入,统一由学院财务部门办理收款,作专用欺收人,不准使用部门载留作为“小金库”。对外开展技术服务的收入,属于应补偿预算支出的部分和收取的折旧费,作事业收入处理。

(二十六)根据学院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情况,对工作成绩突出,重视开发或增收节支好的先进个人和集体,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并做为提职晋级的重要考查依据;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仪器损坏、丢失和浪费的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或经济上给予制裁。

七、教学、科研、生产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一)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并加强物资管理工作,维护设备器材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以保证教学和科研、生产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院全体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地爱护设备,节约器材。物资管理部门和宣传部门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物资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建立科学的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订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度;改善物资保管条件,做好经常的检验和维护工作并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训练,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

(三)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学院在确定赔偿的轻重时,主要根据具体情节,不同对象、物资性质、本人一贯表现、事后的态度和认识及损坏价值的大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四)对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学院安全部门和财产管理部门应定期整理简要书面记录,交由学院有关部门,作为考绩、鉴定的参考资料。对重大事故,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并应结合具体事件的处理,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活的思想教育。

(五)学院对一贯严格执行制度、爱护设备、节约器材、提高设备利用率有显著成绩的,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抢救物资减少损失的,以及对损坏、浪费、盗窃设备行为坚持进行斗争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六)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修设备器材;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

5.粗心大意,操作不慎;

6.大手大脚,造成严重浪费;

7.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

(七)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

2.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过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5.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八)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而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4.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造成损失在一定范围以内的(100元以内)。

(九)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除按上列规定进行处理外,一般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情节不严重,损失价值很轻的,可免予检讨。

对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严重不负责、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和公开通报。

(十)属于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关键贵重零配件损坏、丢失后,造成设备仪器无法修复的,要加倍计算赔偿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4.损坏丢失的设备器材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特殊情况可按当时市价合理议价计算。

(十一)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给予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赔偿费。

(十二)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损坏精密、贵重、稀缺设备器材和其他重大事故,应保持现场,由学院组织严格审查,专案进行处理。对某些零星低值器材的损坏丢失,如损失价值在300元以下,可以根据具体使用、管理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定期一月上报处理。

(十三)赔偿处理的权限:

1.损失价值在300元以下的,由各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并报各部门主管院长审核;

2.损失价值300—500元(含300元)以内的,由各部门报主管院长审批,报院长审核;

3.损失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由部门主管院长报院长审批;

4.损坏精密、贵重、稀缺设备器材,不论价值大小,都必须由院长审批。

(十四)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但赔偿期原则上不能超过10个月。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很大困难,而赔偿额又大(超过5000元),可提出申请,经过有关部门调查证明,报院长批准,可以延期6个月偿还。

(十五)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期限后,由赔偿人所在部门把结果送学院财务部门,由学院财务部门负责扣款。学院各部门要接受财务部门的督促和检查。偿还情况,财务部门每期清理一次并公布结果。如果经过一再督促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缴者,财务部门将从工资中扣缴。 赔偿费由学院财务部门纳人专用基金管理,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分成。

(十六)学院批准分期或延期偿还的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爱护设备,节约器材确有显著成绩或有其他较大贡献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材料,经有关部门(安全、财务、物资管理等)核实,报院长审核批准,可减免待缴的赔偿金,但减免额不准超过30%(应赔偿金额)。

(十七)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2013年10月